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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我国第一部慈善法规
新闻中心 | 2010-4-6 | 阅读次数:2775
    1月21日上午结束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它成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规,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的先河。

  江苏为在全国率先为慈善事业立法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江苏的慈善事业发展非常快,在全国位居前列。全省13个省辖市和106个县、市、区都已成立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大幅增长,截至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总量已超过100亿元。2008年,江苏省其他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收入达20.3亿元。第二个原因是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政策的鼓励;慈善基金的管理,需要法规来明确、规范。慈善事业的下一步发展,需要一部法规让百姓对慈善事业有信心,让人们觉得参加慈善事业有实惠。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救助和服务、扶持和奖励、慈善文化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法规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慈善募捐主体有三类。条例明确慈善主体共三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三是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这部法规规定:慈善组织经费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其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并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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