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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慈善,宁缺勿滥
新闻中心 | 2013-10-17 | 阅读次数:3337

徐永光 2011年6月20日

    当很多人抱怨富人慈善捐赠“多乎哉,不多也”时,本人则主张“富人慈善,宁缺勿滥”。何也?盖因在当下中国,社会正面临“溃败”的威胁,当强势的权力、强悍的财富、落后的慈善体制和混乱的社会价值导向搅和到一起的时候,富人慈善也在变味、变质。如果我们不把慈善之真善美当作最后一方“净土”来守望,慈善也就离“溃败”不远了。

  当今中国富人慈善应止于下列现象:

  一曰本末倒置,揠苗助长。中国改革开放才30多年,富人“出生”不过20多年,他们从完成原始积累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尚需时日,比不得英、美富人有几百年的财富积累和慈善文化传承。现在,社会往往把慈善捐赠多少作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优先标准,而忘记了企业在承担对消费者、员工、股东、环境和依法纳税等强制性责任之外,慈善捐赠完全是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在我们整天价为食品安全提心吊胆的当下中国,富人先做好企业家,再做慈善家才是国人的福分。中国首富宗庆后没有把自己做成中国首善,也不赞成“裸捐”,但他把“让更多的人因为娃哈哈的存在而生活无忧,这才是大善”作为自己的追求,足以令人肃然起敬。

  二曰强制摊派,把慈善变成政府的第二税源。继去年陕西府谷县政府给煤老板设下“鸿门宴”索捐13亿之后,今年陕西省神木县也如法炮制“煤慈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出马,向全县企业(主要是煤炭企业)和个人派捐38亿,创全国派捐之最。近年来,这种政府越权的“慈善风暴”逾演愈烈,慈善捐款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第二税源,人称“苛捐猛于虎”。民政部老部长、中华慈善总会创会会长崔乃夫对此十分反感,怒斥“这是对慈善事业的破坏”!一次又一次的“被慈善”、“被捐款”,销蚀着富人的慈善热情,这也是近年来经常出现企业“诺而不捐”现象的重要原因。厘清民间慈善与政府责任的边界,让政府在慈善捐赠活动中出局,应成为《慈善法》的重要立法原则。

  三曰钱权交易,以捐款为名,行献金之实。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并应捐款人的要求时,政府才有权接收捐款。企业或个人在非灾“和平”时期主动给政府捐款,背后可能是一种钱权交易--或把慈善捐款作为变相商业投资,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谋求人大、政协的政治头衔。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市场不正当竞争,也破坏了慈善规则,玷污了慈善的纯洁性。政府拿到的这笔钱,即不受上级政府的财政监督,也规避了慈善捐款的正常社会监督,最容易助长腐败。“献金式捐款”不是善举,而是恶行。中国扶贫基金会去年进行“消除贫困奖”评审时,首开验证捐赠发票的先例;今年的“中国慈善榜”步其后尘,申报者拿不出捐赠发票不予“认账”,也给慈善榜的公信力加了分。今后,任何“慈善排行榜”都应该同时公布捐款发票和受捐机构名单,把钱权交易从慈善捐款中扫地出门。

  四曰滥行布施,违背慈善伦理。早在120年前,美国大慈善家卡耐基在《财富的福音》中就反对“布施式慈善”。他说:“方今百万富翁的罪恶不在于缺乏捐赠,而在于滥行布施。”呼吁慈善捐款应使更多人获得创造财富、改变自己命运的能力。不曾想,在百多年前已经被慈善界否定的“布施式慈善”,在今天中国还大行其道。陈光标先生以“中国首善”的名义高调发红包,一直发到台湾,令中国慈善界人士无地自容。我曾引用中山大学朱健刚教授的话,认为陈光标先生“以牺牲受助者的尊严来获取个人的满足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尊重受助者,是被慈善界所崇尚的慈善伦理。听说过王永庆儿子王文洋做慈善的故事。他到了一所自己捐建的学校,在看了校舍和教学设施之后,把随行人员拉倒一边悄声吩咐:再问问学校还有什么需求,说话一定小心,千万不要伤害校方的自尊!

  中国富人慈善面临的困局,有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原因,有政府越权、慈善官民不分的体制原因,还有慈善文化发展滞后的原因,总之,上述存在都是中国慈善事业整体落后的缩影。但这并不意味着富人慈善没有更好的选择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颁发,中国富人做慈善从此告别了只能开捐赠支票的时代,可以自己出钱办非公募基金会、走专业慈善的道路了。

  然而,事情并不那么顺利。200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和免税资格认定的两个《通知》,让富人慈善从“柳暗花明”重新折回“山重水复”。按照免税收入的通知,非公募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国家对基金会资产增值几乎都给与免税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基金会年度支出占上年资产的5%,投资收益则只缴纳 1-2% 的消费税。而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年度支出还不得低于上年资金余额的 8 %。刚性税收加刚性公益支出,只会让非公募基金会越做越小,直至萎缩、消失。

  按照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非公募基金会人员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否则就属于“变相分配组织的财产”,要被取消免税资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行政管理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总支出的10%,只要遵守这项规定,就不存在所谓“变相分配组织财产”的问题。对非公募基金会人力成本支出的限制,制约了基金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非公募基金会的发起企业于是就派企业人员到基金会干活。这一来,基金会人力支出变成了“零成本”,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共治理只能倒退了。

  国家财税部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发展造成的后果是,先让你做不大,再让你做不好。仅此而已。2009年12月,包括公募、非公募24家基金会联名上书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务院对两个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至今没有下文。

  面对如此困难的慈善环境,中国富人慈善的当务之急不是量的扩张,更不能急功近利,饥不择食,只求多,容忍滥,以致失守法律、道德底线,让原本脆弱的中国慈善事业雪上加霜。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力量,富人慈善应提倡理性,讲求效率,与其求多,不如求好,要以创新的思维和行动,打破僵局,走出成功之路,成为中国慈善体制改革发展的中坚力量。

  这是社会的期待,也寄托着中国第三部门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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