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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学者谈慈善基金管理
政策法规 | 2010-4-19 | 阅读次数:4337

作者:潘高峰

    慈善基金如何管理方可体现公正与效率,既能取信于民,又能促进慈善基金健康发展?这是摆在各国慈善机构面前的一道命题。

    昨天多位慈善界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基金会工作透明化;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两者同样重要。

    上海社会科学院丁水木教授指出,一个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慈善机构必须明确监督主体,明晰监督内容,设立监督方式。政府行政部门、独立的专业团体(如审计、会计、评估团体等)、慈善行业团体、媒体与公众、慈善机构自身都应当成为监督的主体,根据各自优势,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

    来自我国台湾的陆宛苹女士认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是重中之重。据她介绍,目前台湾有各类基金会3021家,分别由各自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管,主管单位共有33个。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统一法律规范。

    来自英国的巴伯先生特别强调基金管理的专业化,他认为负责财务监管和审计的人员应当聘请各自领域的专家来担当,并从基金会的管理成本里拿出钱来给予高薪报酬。据介绍,国外的基金会管理成本大多在10-15%左右。

    市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仲器告诉记者,昨天是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第一天,新条例的一个重要规定是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并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及申请、评审过程,否则将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严重者撤消登记。马仲器认为,这一新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基金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在更大程度上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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