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第三部门 政策法规 | 2010-4-19 | 阅读次数:4392 本文基于我与人合著的一本关于第三部门的研究的书。第三部门在欧洲指的是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其包括慈善组织、地方互助组织、合作组织、社会服务团体、社会公益企业、互助团体以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公益活动的组织。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科层制的制衡力量.能通过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和组织成员的积极参与来促进社会团结。当社会解体成为公众日益注重的问题时,其作用就更加重要。 每一个欧洲国家都有各自的历史、立法系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在多样化的背景中产生不同策略。第三部门的目标多样化,不只是单一的经济目的,而是与生活质量和集体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为满足新的需要,第三部门提供相关的服务,目的在于支持弱势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这样的尝试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社会问题严重的地区。他们充分利用资源,采用不同的资源聚集模式:商业活动的收入、公众的财政支持、捐钱捐物、贷款和志愿者。这些策略就是所谓的第三部门,一个既与公众又与营利部门的私人紧密相联的复合体。 我们不能从第三部门功能的角度用统计数字来描述第三部门对职业的影响。因此排除这些组织(合作组织、互利社会团体、联合会、基金会)正式的职员,收集所有受雇于第三部门的雇员的基本准确的数据非常必要。据计算,整个欧盟的慈善组织雇佣了相当于8800万个全职员工,占整个欧盟劳动力的7.9%。这些数据来自于1995年到1998年欧盟各个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资料。 从构成来看,第三部门包罗万象,有自己的特点。第三部门成功地把公民需要的多样化和把个人吸引到慈善组织的各种原因紧密联系起来。 正是由于第三部门多样化,它才可能在社会需求复杂化,相互依赖性和不确定增强的时代中发挥重要的历史功能。 第三部门应该能够重建机构和公民、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资源,满足人们希望生活在更公正的机构和社会中的要求。换句话说,为市民社会的建立发挥历史赋予第三部门的作用。
(作者为爱尔兰国立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主任,教授) |